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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地区、自治区辖市、县、市辖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推荐到基层选区作代表候选人时,应如实介绍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尽可能地推荐到选民对其比较了解的选区。
  第五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应尽可能地与选民见面。
  第五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一般应是本选区的选民,但也可以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要经历、贡献、优缺点等基本情况。
  代表候选人可通过座谈、访问等形式,同选民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发表演说,听取选民的意见,表明当选后履行职务的态度。
  在选举日,则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和候选人联系选民的一切活动。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三条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主持。
  每个选区可根据选民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投票站,对于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
  第五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发给选票,选民证不得转借、顶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五十七条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组或选民小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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