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迅速作出处理决定,最迟不得超过十天,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单位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如实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七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经过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所提代表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前五天以代表候选人名字的第一个藏文字母的顺序排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