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分选区,进行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四、分配代表名额,汇总各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选票,规定选举日期和程序,主持选举大会,监督选举投票;
六、宣布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七、筹备召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直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大会主席团时为止;
八、总结选举工作。
第十四条 选举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专款开支。
第二章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组成,要以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为原则,各地区可按照现有工人、农牧民、干部、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其他劳动人民等实有人数和工作需要,以及驻藏人民解放军必须参加的单位,确定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各方面代表的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六百三十一名至八百三十一名。
第十七条 自治区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二百七十五名至三百七十五名。
第十八条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百九十五名至二百七十五名。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一百一十五名至一百六十五名,人口多的县不超过二百名,人口少的县不少于七十五名。
第二十条 人民公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二十一名至五十一名。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二十一名至七十一名。
第二十二条 驻藏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其选举出席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级人大常委会(革命委员会)同当地驻军协商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