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堤防两侧护堤地(包括堤内外原有取土坑、废堤)由河道管理部门管理。省管的大型河流堤防护堤地的迎水面,不得少于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不得少于五至二十米。其他中、小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丁坝、护岸等工程和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坑上取土、采砂、挖洞、扒堤、建窑、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等,也不准借故进行其它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 大中型河流堤顶,严禁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紧急军事、公安、救护车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利用堤顶作公路、乡路的堤段,必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并负责维修养护,修建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挖堤通过。
第十九条 修建破堤穿河工程及其防护设施,必须做出工程设计和回填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在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路附近的,要取得各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二十条 河道及其防洪整治工程的各种测量标志、观测设备、助航设施、里程碑、护林标志、防汛房、水文观测设施、防汛通讯及照明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和破坏。
第四章 护堤护岸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护堤林、护岸林和河道内的防风固沙林,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可由社、队集体营造和管理;也可由城市园林部门、县或公社河道管理单位营造和管理;还可由河道管理单位和生产队共同营造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林业政策。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部门或城市园林部门投资和营造的,其收益归河道管理单位或城市园林部门;由社队集体营造的,其收益归社队;由国家投资,社、队营造或管理的,其收益由县级河道管理部门和社队按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