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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经营蔬菜的商店不准拿蔬菜拉关系、走后门或成批卖给私人搞投机倒把活动。
  凡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体商户,所经营的蔬菜,货源是国家供应的,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坚决取缔无证商贩。社员个人进城出售自产自销的蔬菜,一律要进入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手艺匠人,持公社证明,可以外出做工;外省来的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七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文物、走私外货;粮票、布票和各种证卷;迷信品、违禁品;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有毒、腐烂变质食物;假药;国务院和我省规定不准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集市贸易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必须取缔: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坐地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卷;倒卖外货、外币、金银、珠宝、文物、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倒卖图书、杂志、影剧票,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集市上农副产品的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不准哄抬物价。工业品国家有牌价的按牌价出售,无牌价的要以质论价。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粮食部门,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集市价格,不准与民争购。
  第二十条 集市贸易的场地,由当地政府本着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合理设置,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划定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要积极搞好集市场地建设和服务工作,有计划地建设一些永久性的室内商场、棚顶商场和市场交易服务部等,为购销双方提供方便。要维护好市场秩序,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要搞好集市场地的卫生,保持场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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