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的工业原料和产品,在未完成计划收购任务前,不准进入集市。完成收购计划后,凡是国家允许自销的,都允许进入集市出售。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日用工业品,有证商贩可按规定经营日用工业品。
第八条 个人的自行车、家具和旧衣旧物,要到指定市场出售。出售自行车和贵重旧衣旧物应持有关证件。
第九条 认真执行木材统购统销政策,加强木材管理。在林业集中产区,不准木材上市。长春、四平、白城非林业集中产区,社员自有的原木,持公社证明,允许在就近集市上出售。
第十条 从事家庭副业的社员和有证个体手工业者,允许在集市上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一条 国营、集体和个人办的油坊、磨坊、粉坊、豆腐坊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集市购买原料和出售成品。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或集市大量采购农副产品,要经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小量采购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饮食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集市上购买原料。允许社队进城经营饮食业。
第十四条 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农副产品。
农村社员经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同意并发给证明,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个人力所能及的、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个体商贩,要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不允许私人购买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运输工具从事贩运。
第十五条 大中城市由国营商业计划经营的大宗蔬菜,农业部门要按计划生产,商业部门要按计划收购,生产队不准上市议价出售。增产的部分,符合质量要求的,商业部门要超产超收。对国家统购包销的蔬菜,蔬菜社队不准拉关系、走后门或卖给商贩、分给社员转手高价出售。按规定允许社队自产自销的小品种菜,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幅度价格销售。
工矿林区、县城(镇)的大宗蔬菜,有条件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逐步实行计划生产。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的,也要按国家规定的幅度价格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