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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印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6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86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印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印制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印制管理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八月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79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印制年历、挂历(包括非卖品),中央所属单位需经中央各部、委批准,市属和区、县所属单位需经市出版局核准。”但一年来,仍有一些非出版单位,没有遵守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规定,未经审批即自行印制;有的单位印制年历、挂历、年历卡不是为了宣传业务,而是为了牟取高利,不按正常渠道进行销售,而采取给酬劳金,动员本单位职工外出推销,多卖多得等办法,出现了许多弊病。有些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的内容极不健康,低级庸俗,印刷质量也粗制滥造,群众对此很有意见。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切实加强对印制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的管理,我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63号文件、市政府京政发〔1980〕79号文件和国家出版局(81)出版字第471号《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年历、挂历和年历卡是人民生活用品,又是一种宣传品,必须由国家出版局批准的正式出版社在保证内容质量的前提下选编印制出版。非出版单位(包括中央在京和市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杂志社等)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印制和销售。
  二、为了满足群众需要,在确保内容质量的前提下,商业部门可以适当印制销售一些年历、挂历、年历卡,但必须经市主管局审批,市出版局核准,持准印通知单到印刷厂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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