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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管理试行条例[失效]

第二章 物价分级管理权限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权限如下:
  各级物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物价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并根据当地情况,规定各行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管理并综合平衡本地区的物价;制订与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各种差价和收费标准,组织衔接地区之间的价格;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物价方针、政策、纪律情况和实施物价奖惩工作;仲裁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价格争议;调查研究物价问题;培训物价工作人员。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同级物价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规定本系统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制订、调整分管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对上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提报价格方案;监督检查本系统(包括兼营单位)对物价方针、政策、条例以及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培训本系统的物价工作人员。
  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下列价格:
  (一)国务院各部门委托管理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二类农副产品和主要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议购议销品种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幅度;
  (二)省统一安排生产和分配的主要工业品的出厂、调拨、供应、批发和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与价格控制幅度;
  (三)省内主要交通运价、工农业用水、文教、医疗及公用事业等收费标准;
  (四)省统一分配的废旧物资的收购、供应价格;
  (五)主要商品的地区、购销、批零、规格、质量、季节等差价和调拨作价原则。
  各项价格和收费标准,凡属全面的、重大的调整,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个别品种规格的调整,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物价部门提出方案,分别由省物价委员会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下列价格: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农副产品收购、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议购议销价格;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工业品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与价格控制幅度;
  (三)省管理以外的交通运价、人力装卸搬运费、市内公用事业、各项修配、生活服务收费标准;
  (四)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规定的各项差比价原则、差率和价格控制幅度,具体安排本地区的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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