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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4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84年12月29日)废止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三章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第四章 社员住房建设用地
  第五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 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 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七条 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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