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第三十八条 车辆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暂停:车辆只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靠右短暂停留,驾驶员不准离车,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机动车开左侧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二)停放: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机动车须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第三十九条 下列地点禁止车辆暂停和停放:
  (一)距路口、铁路道口、桥梁、弯路、坡路、窄路、消防栓十五米以内;
  (二)其它车辆距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或消防机关门口三十米以内;
  (三)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内;
  (四)公共场所出入口、施工地段、人行横道或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方。
  第四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入站或其它机动车靠边暂停时,须距站牌或停车地点四十米以外开右转向灯,减速慢行,避让非机动车,顺停在距站台或路边三十厘米以内的地方。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并在四十米以内驶入机动车道。
  第四十一条 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或驶出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受阻的路段内,准许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四十二条 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机动车下坡不得熄火、空档滑行。
  第四十三条 履带式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须先经市政或公路部门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四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行驶速度的限制。车辆、行人都必须让行。
  第四十五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持物;
  (二)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三)不准追逐竞驶或曲折竞驶;
  (四)在三环路以内、郊区城镇或公路上,自行车不准带人;
  (五)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
  (六)在划、设上下行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上,如左转弯时,须推车从人行横道内通过;
  (七)自行车不准扶肩并行或并行攀谈;
  (八)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四十六条 赶兽力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并行;
  (二)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三)行经城镇、路口、铁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桥、涵洞和其它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不准超车,两轮兽力车驭手并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必须拴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