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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三)在设有快速路标志的路段上,小型客车不准超过八十公里,大型客车不准超过七十公里;其它机动车的最高时速限制与第二项规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遇下列情况,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或岗台的路口时;
  (二)在胡同、居民区内行驶时;
  (三)因让车、停车、转弯等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四)调头、转弯、下陡坡时;
  (五)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时;
  (六)穿过铁路、窄桥、城门、涵洞时;
  (七)在积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时;
  (八)遇风沙、雨、雪、雾,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九)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或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十)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三十条 机动车出入胡同口或门口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
  第三十一条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认真瞭望前后情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方准超车;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车二十米以外鸣喇叭(夜晚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三)超车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线;
  (四)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限制或已开亮左转向灯时,后车不准再超;
  (五)在超车所需的路段内,有与对面来车会车的可能时,不准超车;
  (六)牵引挂车、拖带车辆行驶或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车种或低速行驶的同种车辆,遇后面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其超过,不准故意不让。
  第三十四条 在划、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只准在有调头标志的地点调头。其它机动车遇有正在调头的车辆时,须减速避让。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弯路、坡路、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和危险路段不准倒车。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辆须减速,让对方车辆先行;如有障碍一方车辆正在超越障碍时,对方车辆须减速避让;
  (二)在狭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三)在山旁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让外侧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的人行横道或出入有行人横穿的胡同口时,须减速让行,保证行人安全。幼儿园儿童或小学生列队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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