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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七)人力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点五米;
  兽力车载物在公路上行驶,也适用本项规定;
  (八)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货物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在二十二时至第二天五时以前行驶;如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
  (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后栏板和所载货物,不准遮挡本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
  第二十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人数;
  (二)货运汽车货槽内乘坐五人以上时,须选派有三万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座位上只准坐一人,但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不准乘坐,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
  (四)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自动倾卸车、起重车、罐车、平板拖车和汽轮专用机械等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拦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五)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载人,但大型拖拉机的挂车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二人;
  (六)机动车载物高度超过货槽栏板时,货上不准乘人,但靠驾驶室乘坐的除外;
  (七)载运大件重物未靠货槽前拦板装载的,货前不准乘人;
  (八)营业三轮客车载客不准超过核定的人数,附载儿童不准超过一人;
  (九)营业三轮货车不准揽客;
  (十)非营业三轮车载货时,货上不准乘人,载人时不准超过二人,但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上。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一条 双向行驶的道路,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道路上没有划分车道的,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机动车在中间行驶,但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二)在车行道上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在机动车道上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小型客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它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小型客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在不妨碍大型机动车道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以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同一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低速车种靠右,同种车辆,低速行驶的靠右;
  (五)轻便摩托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须在中心偏右行驶,在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距机动车道右边线一米范围内行驶,在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距大型机动车道右边线一米范围内行驶;
  (六)赶、骑牲畜,须在非机动车道内最右侧行进。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兽力车和赶、骑牲畜不准进入城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市公安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通行证,方准进入城区。牲畜须带粪兜。汽轮专用机械,五时至二十时的时间内,不准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其余时间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准驶入禁止汽车通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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