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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一)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行人、车辆行进或停车的标志,其式样分为圆形和长方形两种,标志牌面的颜色为蓝地、白边、蓝边线、白图案;
  (二)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黄地、黑边、黑图案;
  (三)禁令标志:是对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其式样为圆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白地、红边、黑图案。
  第八条 交通标线:
  (一)人行道线:白色实线,划在没有专设人行道的路面上,自此线向外至道路边缘为人行道;
  (二)人行横道线:白色条纹线,横划在车行道上,供行人优先通行;
  (三)中心隔离线:黄色双实线,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严禁车辆压线、越线和横穿行驶;
  (四)中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五)车辆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应使用的车道,因让车、超车、转弯、停车等,在不妨碍主道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越线短暂借道行驶;
  (六)禁止停车线:黄色虚线,划在车行道边缘或人行道牙上,在所标明的路段内,禁止车辆暂停或停放;
  (七)停止线:白色实线,横划在路口外车行道上,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让干路车先行时,须停在此线以外;
  (八)中心圈:白色圆圈实线,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但不得压线行驶;
  (九)左转弯分道线:白色弧形虚线,划在畸形路口内,左转弯的机动车须紧靠线的左侧行驶,非机动车在线的右侧行驶;
  (十)导向箭头:白色箭头实线,用以引导行车方向;
  (十一)导向车道线:黄色实线,划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用以标明导向车道;
  (十二)导流带:白色流线型条纹带,划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上,用以分导车流;
  (十三)停车方位线:白色框形实线,划在停车场,用以标定车辆停放的位置和方向。
  第九条 根据交通情况的需要,市公安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行人、车辆必须遵守。

第三章 车辆

  第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
  (二)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拖拉机的行驶证须经市公安局和市农业机械局车辆管理机关共同检验签章;
  (三)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补领牌照、由本市迁出、外地迁入等,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四)无号牌的机动车在本市临时行驶时,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五)无号牌的机动车驶往外地时,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临时号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境;
  (六)科研、制造、修理单位进行综合技术试验的机动车,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试刹车时须遵守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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