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和实行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和照顾。
1.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发给儿童保健费,从申请起到十四周岁,每月四元,分年分月发都可。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按以上标准一次性发给,但最多不超过三百元。已满十四周岁的,只发给独生子女证,不发儿童保健费。
2.国家干部和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其产假可延长到四个月(达到晚育者,可延长到四个月半),产假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和评综合奖;安排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户,应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可按两个孩子分配。集体单位的职工,可参照这个精神,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3.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包产可低一些或多承包一份责任田;在安排宅基地,分配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等方面,可按两个孩子的份额优先予以安排;也可给独生子女的父或母,适当地减免义务工的负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取其它办法,鼓励群众只生育一个孩子。
4.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招生以及安排社队企业劳力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照顾。
5.对男女双方实行晚婚者,国家干部和职工的婚假增加到十五天,社员可减免当年百分之五十的义务工负担;对实行晚育的母亲,社员可免除当年的义务工负担。集体单位的职工,也可参照这一精神给予其他方面的照顾。
二、对不按计划生育的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并责令采取严格的节育措施。
1.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双方各扣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八;领导干部(指县、区、局、公社、基层单位的党政正副职以上)各扣百分之十;生三个孩子者加扣百分之五,即百分之十三至十五。一律按十四周年计算,一次扣清或五年内分期扣清。同时双方各影响调资一次(1979年以来曾调资者,从计划外生育当月起取消其所提的工资),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幼托补助及其他合理生育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要实行绝育手术。计划生育的孩子十年内口粮、口油按议价供应,不发副食品票证。
2.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者,征收社会抚育费五百至八百元,一次或五年内分期交清,并要实行绝育手术,其孩子十年内口粮、口油按议价供应,不发副食品票证。生育三个孩子者,加重处理。
3.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第二个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或提高其家庭的包产指标;生育两个孩子后,就要实行绝育手术,不得生第三个孩子。对生育第三个及以上的多胎生育者,除按上述处理,还要收回一份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土、自留滩、自留果,同时要加征粮食和征收社会抚育费。对早婚、早育者,也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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