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掌握资源的消长情况,确定行猎期。各市(地)、县(区)林业部门要与经营部门充分协商,每年共同制定猎捕和收购三类保护动物与一般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计划,下达实施,并分别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搞好野生动物的引种散放,改善其栖息、繁殖和饲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应有计划地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饲养驯化工作。提倡人工饲养野生鸡类、鸭类等经济鸟类和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扣子、大铁夹、毒药、炸药、火攻、烟熏、掏窝、挖洞、拣蛋、绝后窖、军用武器、机动车追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林业部门是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和狩猎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城建、水利、供销、外贸、科研、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人人有责。要大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传播有关科学知识,使保护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第十七条 确定每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为“爱鸟周”。要广泛开展爱鸟宣传和爱鸟活动,组织青少年挂置人工巢箱,积极保护和招引益鸟。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辽宁省林业奖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