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27日)废止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要全面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条 我省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分为三类:一类为珍贵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类为珍贵稀有和对发展农、林、牧各业生产突出有益的野生动物;三类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对农、林、牧各业生产有益,需要加强保护的野生动物(见《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四条 对各类保护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繁殖的栖息环境,也要认真加以保护。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五条 以下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区域为我省重点禁猎区:东部的龙岗、钢山、花脖山、和尚帽子、锅头峪、摩天岭;西部的黑山、平顶山、骆驼山、大青沟、大青山、青松岭;南部的桂云花山、帽盔山;以及桓仁、大伙房、水丰、回龙山等大型水库和部分中型水库。上述地区实行常年或定期禁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