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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24日)废止(原因:被《全国人大禁毒决定》代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的紧急通知
(晋政发(1982)102号 1982年8月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向干部和群众很好地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紧急指示,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种植罂粟和吸毒的危害。特别是对种植罂粟和吸毒严重的重点地区,上级领导机关要派得力干部下去,向干部群众宣讲中央的紧急指示,并发动群众开展一次大检查,坚决刹住种植罂粟和吸食、贩卖毒品的邪风。
  二、对私种罂粟的,必须遵照中央的指示,在讲明党的政策以后,一律铲除,当众销毁,并严格追回已收获的鸦片和种子,拒不铲除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强行铲除。
  三、坚决打击制毒、贩毒的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密注视贩卖毒品和利用毒麻醉药品迸行投机倒把的犯罪活动,一旦发现,要立即追查,一抓到底。查获的大烟,要登记上缴;没收的毒麻药品,交当地卫生部门使用,不得擅自动用。
  四、严禁吸食鸦片和“咖啡因”、“安钠咖”、“复方樟脑酊”等麻醉药品和剧毒药品。对吸食上述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启发自觉,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对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要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戒烟药品由卫生部门负责配制、供应。
  五、加强医疗用麻醉药品和剧毒药的管理。医药生产、供应和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毒麻药品。困乱售滥用毒麻药品形成流弊的,要认真追查,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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