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皖政(1999)28号 1999年7月16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棉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
从1999棉花年度起,棉花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国家对棉花价格政策的重大调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不得直接干预棉花企业的新棉购销价格。供销社棉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棉花。
二、调减棉花种植面积
根据当前棉花供求形势,要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引导全省棉花生产布局调整,保持沿江和淮北高产棉区的基本稳定,调减江淮和其它零星低产棉区的棉花种植面积。产棉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兴棉的投入力度,以项目实施为依托,搞好优质品种和重大技术的推广。推行以棉为主的间混套种,发展多熟制,提高植棉的整体效益。根据全省棉花生产区域布局,积极实施棉花种子工程,逐步形成全省棉花良种繁育中心,以提高棉花品质。
三、拓宽棉花流通渠道
允许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国营农场以及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为做好纺织企业参与棉花收购、加工工作,省纺织总会可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经资格认定后直接组织棉花收购和加工。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各部门要严禁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禁止生产和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棉花企业现有的设施和加工能力。
实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拖欠供销社棉花贷款的棉纺企业,在未还清欠款前,暂缓认定收购、加工棉花的资格。
四、建立省级棉花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