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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业主、使用人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三)在庭院、平台、房顶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七)排放有毒气体、液体;
  (八)聚众喧哗;
  (九)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并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购买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列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屋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物业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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