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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面积达到50%以上的公有住宅出售面积达到30%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报告;
  (四)对涉及业主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对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被聘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不是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人至15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中推选产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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