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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
(京财金融(1999)966号 1999年7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各区、县的担保行为,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发生,现将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财债字〔1999〕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除了可为使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外,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担保业务。
  2.各区、县凡是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必须即刻停止,并妥善清理已有的担保业务。
  3.经各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按商业化原则运作;担保的对象重点是中小科技企业。各区、县政府不得指令担保机构为任何项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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