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国家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
(七)证书应在考核成绩审定后的15日之内发放,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证的日期。证书自发证日期起生效。
(八)证书身份证号处按本人实际身份证号填写。现役军人和“两劳”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九)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机构要抓紧做好相应技术条件的准备。从10月1日起,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打印软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提供。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三、证书编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采用13位数字编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2000年代码从00开始,每年顺排。
(二)第3—4位为发证地区或行业代码,北京地区代码为01。
(三)第5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1—6,依次表示:
1——北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
5——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
6——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第6—8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零补足)组成。工考委用许可证代码后三位数字表示;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按北京市劳动局通告(1996年第5号)公布的序号表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码为“000”。
(五)第9位为证书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1——初级、2——中级、3——高级、4——技师、5——高级技师。
(六)第10—13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等级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四、加强证书管理和统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办发〔1996〕262号)的规定程序和时间做好上报工作。各鉴定机构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上报鉴定统计报表(软盘)。市鉴定中心应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并报职业技能开发处。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情况,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每年6月、12月中旬以前提出证书需求计划,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办理领取证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