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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对1999年北京市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1999年北京市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京经贸资字(1999)498号、京财外经(1999)1033号 1999年7月23日)


市属各外贸公司、各自营出口企业:
  为鼓励企业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平稳增长,现将1999年北京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凡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市属各类出口企业(三资、今年第一次有出口的除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出口奖励。
  (一)年出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出口增加额300万美元以上且盈利或实现减亏幅度在15%以上的企业。
  (二)以机电产品出口为主(机电产品出口占企业全部出口的75%以上),年出口增加额200万美元以上且盈利或减亏的企业。
  (三)软件产品出口。
  (四)积极代理雅宝路市场民间贸易出口国有外贸企业。
  (五)北京市重点扶植的电子通讯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出口增加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基数的确定
  (一)出口额及出口增加额是以海关提供的数字为依据,其中软件出口以报关出口的外汇核销数为依据。代理雅宝路民间贸易商品出口以海关报关数为依据。
  (二)企业在计算出口增量时,应将代理雅宝路市场民间出口额与其它贸易出口分开计算。
  (三)各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奖励标准
  (一)年出口增加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出口一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以机电产品为主,年出口增加额200万美元的企业,每增加出口一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
  (三)软件出口,每出口收汇一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
  (四)代理雅宝路民间贸易出口,每出口一美元奖励0.02-0.03元人民币。
  (五)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每增加出口一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
  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外贸发展资金中解决。市财政在企业年终决算后,依据经贸委审核的企业出口额、出口增加额核定奖金数额,通过企业提供的银行帐号一次拨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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