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9)第746号 1999年7月26日)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1999年4月1日以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证书年检程序:
(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部门自检;
(二)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申报查验;
(三)土地登记部门实地检查、验证。
三、自检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8月底,为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土地登记部门自检阶段
(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自检的内容如下:
1.领取土地证书后转让土地,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
2.出租(含出租房屋建筑物连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进行了了他项权利登记;
3.土地证书记载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
4.土地证书记载的内容有无遗漏或不准确之处。
用地单位和其他土地权利人应在8月16日至8月31日之前到土地登记部门取自检表格和相关材料。
(二)土地登记部门自检内容如下:
1.土地登记档案是否完整;
2.土地登记表卡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规范;
3.土地登记程序是否规范。
四、申报年检阶段: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必须在1999年9月至9月30日之内持土地使用证书和自检报告到所在区县土地登记部门或原土地登记部门申报年检。申报年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未进行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及其它需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