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政发(2001)107号 2001年10月10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现就全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准许在城市落户。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城市购买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或购房款达到一定数额,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省内公民,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省外公民符合上述条件,经查证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亲属在购房地落户。
三、省内外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到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准许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到该城市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到相应城市落户。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当地政府批准迁往城市的经济实体,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及一定数量的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准许在该城市落户。
五、对引进的省内外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地所在城市落户。省内大专以上和省外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只要在城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准许其在该城市落户。
六、城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准许其在该城市落户。
七、坚决杜绝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