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1)1875号 2001年10月11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区县人民政府、区县财政局:
根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财预〔2001〕27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修订《国债转贷协议》的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一、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不含农网项目)的还款宽限期,统一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
二、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的转贷期限可延长至15年;
三、转贷地方国债资金自市财政局拨付资金之后的第10天起开始计息,各单位按年向北京市财政局支付应付利息;1998年国债转贷资金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5%;1999年以后的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每笔国债转贷资金的利率按当年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四、转贷资金本金可采取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均衡偿还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