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处罚原则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并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管理部门可委托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评估、论证及审计等工作,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本附件中所列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均为最高限额,支持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境外展览会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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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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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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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布展费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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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回运费|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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