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按季度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市场开拓资金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