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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失效]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每张表一式两份,软盘同时报送),并附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并附参加项目企业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同时抄送北京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北京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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