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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失效]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2.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3.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4.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5.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
  第九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报送外经贸部。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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