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发布日期:2002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1日)废止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京经贸计财字(2001)54号、京财企二(2001)2096号 2001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与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