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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和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与管理问题的通知

  2.上学的(含上地方和军队学校(院));
  3.失业的;
  4.本区调出或转往外区的;
  5.判刑、劳教的;
  6.出国定居的(仅限在职职工);
  7.失踪的;
  8.其他原因停止参保缴费的。
  (六)区(县)社保中心要严格按照《缴费证明》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并加盖“×××区(县)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专用章”。
  (七)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个月1日至20日(含本日)期间,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治疗时,区(县)社保中心可按用人单位足额缴费对待,从21日起,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状况进行处理。
  (八)每月2日至月末(生成缴费月报以后)期间,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办理参保减员手续后患病需住院或门诊治疗时,其可委托原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开具《缴费证明》手续,经核准后,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开具《缴费证明》。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持有《缴费证明》的参保人员,在其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应按照政策规定与参保人员结清应由个人自负与自费的费用,然后按照有关规定与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医疗统筹基金费用结算,结算时附带《缴费证明》。
  (十)区(县)社保中心在做好开具《缴费证明》工作的同时,重点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中的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及委托人耐心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规范《医疗手册》使用与管理的问题
  (一)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恢复参保缴费或暂时停止缴费或终止参保缴费时,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参保增员或减员手续时,除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持参保人员的《医疗手册》,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是:
  1.对恢复参保缴费的,重新打印一份就诊信息表,在就诊信息表上粘贴照片后,将新就诊信息表覆盖在原作废的就诊信息表上,同时加盖专用章(钢印)。
  2.对暂时停止缴费的,在《医疗手册》中的就诊信息表上加盖“个人暂停缴费”印记后,将《医疗手册》交还用人单位,由个人保管。
  3.对因死亡、转外埠和转外国籍原因终止参保缴费的,《医疗手册》由区(县)社保中心收回。
  (二)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医疗手册》遗失的,其就诊信息表重新打印或《医疗手册》重新补发的手续,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1〕21号)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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