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和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1)45号 2001年10月13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便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掌握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参保缴费状态,明确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的流程与时间,同时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手册》)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操作过渡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60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就关于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和规范《医疗手册》使用与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问题
(一)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条件(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治疗〈以下简称门诊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操作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同时通知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开具《缴纳医疗保险费证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样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或委托其亲属及他人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开具《缴费证明》手续,届时须携带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手册》或《市民卡》和入院通知单。
(三)每月20日和每月底,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费状况,确定足额缴费与欠费单位名单。
(四)凡每月1日至20日(含本日)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要求开具《缴费证明》的,区(县)社保中心应依据用人单位上月缴费状况开具《缴费证明》。凡上月不欠费且参保人员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开具《缴费证明》;凡上月欠费的,在入院通知单上标注“单位欠费”印记。
凡每月21日至月底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要求开具《缴费证明》的,区(县)社保中心则根据当月用人单位实际缴费状况开具《缴费证明》。具体处理方法同上。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区(县)社保中心不开具《缴费证明》,只需在入院通知单上标明“个人暂停缴费”印记:
1.参军的(含义务兵、军官、文职和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