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日元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外(2001)1910号 2001年10月16日)
有关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日元贷款项目管理工作,防止日元贷款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对外出售股权等情况的发生,避免发生日方对日元贷款项目采取停止支付贷款和要求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日元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日元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所属项目单位。
二、日元贷款项目如需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或对外出售股权等,应由项目单位事先通过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及时上报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