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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按“年度——业务项目——委托单位”分类。将业务档案先按年度分开,然后每个年度下再按业务项目分开,之后每一个业务项目再按每一个委托单位分开。其中业务项目按照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其他等进行分项。
  2、按“年度——委托单位——业务项目”分类。即先按年度分开,然后在年度下按每一个委托单位分,在每一个委托单位之下再按业务项目进行分类。业务项目分类方法同上。
  3、按“委托单位——年度——业务项目”分类。即先按委托单位分类,然后再按年度分,最后在年度下再按业务项目进行分类。业务项目分类方法同上。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定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永久档案是指具有长远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
  定期档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保存价值和一定查考价值的档案。
  1、定期档案自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十年。
  2、不再继续委托业务的单位,其档案按十年保管。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必须设专柜保管,要做好八防,即:防盗窃、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安排有关人员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章。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归档交接、借阅、复印登记、保密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档案借阅手续,对业务档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的任何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损毁、涂改、伪造和泄密。对违反规定已造成损失的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因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其业务档案由股东代为保管,或由所属地区档案馆根据档案价值确定接收或有偿代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原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业务档案的销毁:业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工作,对确定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进行销毁。由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销毁业务档案决议,并由法人代表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后销毁。销毁清册需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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