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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协(2001)1978号 2001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有关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取得北京市档案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并接受档案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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