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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4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奖励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历年来荣获银川市市级、自治区(国家部、委)级、全国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银川市评选市级劳动模范原则上五年选树一次。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上报、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房产、卫生、劳动、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为本地区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新闻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评选推荐银川市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是职工的,由本单位工会组织,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村民的经村委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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