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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第九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评定,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评定小组原则上由2~4人组成,评定小组组长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
  第十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检查员证书。检查员负责对全省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进行评定、复核与检查。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旅游滑雪场必须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
  第十二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省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变故而降低或提高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必须向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将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根据情况将进行重点复核,全面复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旅游滑雪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省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2.旅游滑雪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3.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凡旅游滑雪场发生重大事故或因服务质量下降造成恶劣影响者,取消质量等级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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