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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2001年10月29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滑雪场质量管理,促进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1)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滑雪者一年以上的滑雪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局设立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SSS、SS、S级旅游滑雪场。
  评定委员会由省旅游局、省体育局和重点滑雪场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各市(行署)旅游局负责向省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SSS、SS、S级旅游滑雪场。

四、等级评定办法

  第六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
  1.《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1)地方标准。
  2.《〈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第七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滑雪场根据地方标准及各项评分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旅游滑雪场由省旅游局予以审批、公告。
  第八条 申请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1)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1)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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