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售车商店开具的发货票;
  个人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凭自行车迁出证;
  车主临时携带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外出办事,可凭自行车证和牌照;
  外地人员携带来津的自行车需离开本市的,可凭自行车证、牌照或携带自行车的证明信。
  第九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和户口本到自行车管理所开具证明。喷、烤漆部门依据自行车管理所证明受理业务。
  第十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更换车架、车把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牌照和购买车架、车把的发货票,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换下来的废旧车架、车把由自行车管理所收购,或在原打钢号旁打印“废”字。
  新自行车打印钢号后,因质量问题,原生产单位如予更换车架、车把,应给车主开具证明,车主凭更换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
  生产自行车的单位回收的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应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报废的自行车,车主持《自行车证》、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组织自行车管理所,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经常进行检查和定期普查。
  第十三条 丢失《自行车证》、牌照,应及时向自行车管理所登记,凭单位证明信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
  对逾期不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手续的,及私自为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的,处一至十元的罚款。
  对以各种方式出售、转让、赠送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的自行车生产单位,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对伪造、涂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各项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给以报销;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