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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28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84)200号 1984年11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和减少自行车失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人民骑用的自行车(含公用自行车),均须经自行车管理所验证合格,打印钢号,领取《自行车证》和牌照后方准骑用。
  第三条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发货票,从国外带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自己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车架、车把、瓦圈、前叉子以及变速轴等主要部件的发货票,在三十天内(自己组装的,以最后购买部件的日期为准)持户口本或单位证明信,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牌照手续。
  第四条 《自行车证》要随身携带,牌照须安装在自行车后挡泥板尾灯上方,无后挡泥板的,应安装在车架前脸处。
  第五条 买卖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包括零件),按一九八0年五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交易和过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个人之间互换、赠送、转让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新车主应持证明信或户口本及原车主的自行车证和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随车主迁出天津市时,车主须持户口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自行车迁出手续;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自行车迁出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
  在本市区域内迁居,车主应持户口本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变更《自行车证》上注明的居住地址。
  第八条 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办理自行车托运,须持下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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