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罚款,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它单位领导人的罚款,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的罚款为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由单位代交,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得用公款报销。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
第二十六条 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户),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罚款外,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责令其停产整顿。
停产整顿,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中央和省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
索赔程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应按照《
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和国家、省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气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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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超标排放量┃ 浓 度 超 过 标 准 每┃
┃ ┃ 每公斤 ┃ 10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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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 ┃ ┃ ┃
┃化氢、氟化物、氮氧化 ┃ 0.04 ┃ ┃
┃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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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雾)、铅、汞、铍 ┃ ┃ ┃
┃ 化物 ┃ ┃ 0.0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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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玻璃棉、矿渣棉、 ┃ ┃ ┃
┃ 产┃石棉、铝化物 ┃ 0.10 ┃ ┃
┃ 性┣━━━━━━━━━━╋━━━━━╋━━━━━━━━━━━━━━┫
┃ 粉┃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 0.02 ┃ ┃
┃ 尘┣━━━━━━━━━━╋━━━━━╋━━━━━━━━━━━━━━┫
┃ ┃炼钢炉粉尘、其它粉尘┃ 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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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锅┃超 标 倍 数 ┃ 4以内 ┃ 4.1-6 ┃ 6.1-9 ┃9以上 ┃
┃业炉┣━━━━━━━━━━╋━━━━━╋━━━━╋━━━━╋━━━━┫
┃及烟┃林 格 曼 浓 度 ┃ 2级 ┃ 3级 ┃ 4级 ┃5级 ┃
┃采尘┣━━━━━━━━━━╋━━━━━╋━━━━╋━━━━╋━━━━┫
┃暖 ┃每 吨 燃 料 收 费 ┃ 3.00 ┃4.00 ┃5.00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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