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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征收的部分和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盈亏包干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在包干和补贴结余留厂资金内列支。
  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本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行政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和滞纳金)应在当地银行设立专户,按月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严格排污费的财务管理,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银行、审计部门要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治理重点污染源。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其补助部分一般不得高于本单位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不包括加倍收费、罚款及滞纳金部分)。
  未交和欠交排污费的单位,不能享受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由财政部门拨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使用。其中: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使用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用于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二;其余部分除市交省环境保护部门的百分之三外,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科研和新技术的推广以及宣传教育、奖励等,不允许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和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罚款、加倍征收的排污费和滞纳金,统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用于环境污染综合性的治理。
  第十九条 超标准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补助治理污染费用的申请的手续是:
  (一)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单位提出的治理项目进行审查后,根据该单位过去缴纳排污费的情况与可能,确定给予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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