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0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1日)废止洛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试行)
(1984年8月4日洛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2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85年7月25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费范围、依据和标准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四章 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对征收排污费的领导,做到经济发展,环境改善。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挖潜、革新、改造),必须把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向农村搬迁和建设有污染的企事业时,必须有防治污染的措施,严禁向农村转嫁污染。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市境内的所有全民、集体、个体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