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地区,坐标系统可采用假定的,但应保持与国家统一系统的内在联系。
第九条 凡在我省开展经营性测绘业务的省内外勘测单位与测绘个体户,都必须向省国土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许可证,凭测绘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许可范围内的测绘工程。
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者,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条 凡在我省经营测绘工程的单位(包括省内外经营绘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测绘个体户,应将每项测绘业务的合同(协议)副本、技术设计书和完成的测绘成果成图,属限额以上的报送省国土厅,限额以下的报送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接受监督和审查,并交纳测绘费的百分之三至五的管理费;管理机构对经过验收的成果成图的质量负有审查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国家测绘行政部门或省国土厅批准,外国人不得在省内陆地、海域进行天文、大地、重力、地形测量和航空摄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地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经济合作时,需由境外人员进行测绘工作的,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凡涉及国界线和港澳地区边境的测绘工作,必须由省国土厅授权的测绘单位进行,并接受省国土厅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三条 凡需在本省境内进行航空摄影的单位,均需报省国土厅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为防止在地图在发生政治性错误和泄密现象,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必须遵照国务院批准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编制出版我国各种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包括普通地图、政区地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附的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电影电视用图,车站、码头、机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和各种广告上涉及国界线、广东省界线、香港地区界线的各类示意图和模型,必须将样图或照片一式两份报送省国土厅审查,全国地图、时事宣传图和外国地图由省国土厅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二)各单位采用保密的基本地形图和内部地图编制各种专业地图及图集,需要降低原来保密等级或改作公开用图,应将编制底图的设计及样图一式两份报省国土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