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失效]

  (四)负责对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组织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及其它测绘设施,负责改造、加密全省大地控制网,组织测绘、编制和出版经济建设所需大面积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题地图;
  (六)管理国家基本测绘资料,组织编纂全省测绘资料目录,审查对外提供的测绘资料;
  (七)负责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查和管理;
  (八)协调和统一申报全省各经济建设部门的航空摄影及遥感计划;
  (九)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统计和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生产、技术、经济资料;
  (十)组织培养测绘技术人才,开展测绘科学研究,鉴定重大测绘技术成果,协助科技干部部门评定和办理中、高级测绘技术职称;
  (十一)协助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和地籍管理,以及审核地图上的行政区域界线;
  (十二)负责对外测绘技术业务合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它有关涉及外经、外事的测绘业务。
  第六条 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各单位和所辖各县的测绘业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收集、发放和管理测绘资料;
  (二)组织开展城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测绘工作;
  (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地政和地籍管理方面的测绘工作;
  (四)负责维护和管理本地区的测量标志;
  (五)组织市(地)、自治州、县图的修编更新及各种专业图的编绘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所属各县辖地界线在地图上的标绘与处理;
  (七)对经营性测绘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县(市)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市)内的测绘业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县(市)属区、乡、镇和各单位的测绘资料归口管理,收集和提供测绘资料情报,对经营性测绘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县(市)地图现势资料的收集与标绘,组织修编更新县(市)、区(镇)地图;
  (三)负责全县(市)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
  (四)协助开展地籍管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县(市)内区、乡、镇的界线。
  第八条 各单位在进行限额以上的测绘工作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国土厅同意外,应采用全国统一的坐标和系统、高程系统和国际分幅与编号。
  区级以上城镇范围内的正规测图,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国家的或独立的)、高程系统和图幅分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