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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获得显著成效的;
  (三)维护本条例,同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多年,尽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和分别情况令其清除、赔偿损失、予以没收外,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等杂物的罚款五角。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以及随地便溺的罚款三至五元。
  大量乱倒垃圾污物的,每立方米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处直接责任者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禁饲养家禽家畜每只罚款三至五元。
  (四)违章占道停车、堆物、作业、设摊、打场、晒粮的,每平方米每日罚款三角。违章搭建的,每平方米每日罚款五角,并处直接责任者五至二十元罚款。
  (五)违章晾晒衣物每处罚款五角。任意张贴、涂抹、刻划的,每处罚款一至五元。
  (六)在街道两侧施工,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批准期限或未能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每平方米每日罚款三角,并处直接责任者五至二十元罚款。
  (七)沿街遗洒散体、流体物品,畜力车不带粪兜或遗弃牲畜粪草等污物的罚款二至十元。
  (八)机动车违章驶入人行便道的罚款五至三十元。损坏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公共卫生设施的照价赔偿损失并处一至三倍罚款。
  (九)任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尸体的罚款十至一百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十)环境卫生专业队、民办清扫队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粪便、疏通下水管道(含化粪池),造成脏乱、堆积、漏溢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外,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和人员,由于官僚主义和失职,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受到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违法乱纪者应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赔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付;逾期不缴者,按日增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当事人不服,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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