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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条例[失效]

  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第十九条 植树造林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多树种,多林种,并严格执行技术规程,提高成活率。
  国营林场和国家扶助集体建设用材林、经济林基地,要按照规划设计完成造林任务,保证造林质量。
  洞庭湖区要普遍营造农田防护林和防浪护岸林,利用渠道、荒洲造林,搞好四旁绿化。
  二十五度以上荒坡地必须植树植草,已经开垦成坡耕地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办好国营苗圃,按速生、丰产、优质要求,建立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培育良种壮苗。
  国营林场和集体林场要建立苗圃,自育自造,并积极支持周围乡村和群众造林。
  鼓励村民个人育苗,允许自行销售。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铁路、公路、水库、工厂、矿山等各项工程建设,要把造林绿化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统一设计,统一预算,统一施工。
  第二十二条 凡有母树、残林等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要有计划地封山育林,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半封、轮封和全封。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三条 县和国营林场根据森林现状,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或合理轮伐、永续利用的原则,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县和国营林场应根据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制定年度采伐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落实到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并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国防林、母树林、水库水源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石山裸露地的林木以及国家一级保护树木和古木大树,严禁采伐。
  第二十五条 采伐林木一律凭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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