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于在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及林业科研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
《森林法》和本条例,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区、乡(镇)设林业管理站或林业员,负责技术指导、调剂种苗、监督采伐和参与木材市场管理。
第八条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森林法》第
四条的规定划定。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辖地区的森林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条 山林权属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召集纠纷双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团结、互利、互让的原则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一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
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