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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 [失效]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一元至十四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五元至六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一元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旧市区,东至文灶、北至湖滨南路、
  南至湖里山炮台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一元至一元五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二元至十四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元至十二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四元至七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五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九角
  四类区:员当新区和东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八角至一元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元至十三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八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三元至五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三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八角
  种植、养殖业用地             二角
  五类区:湖里、曾厝按和岛内其他地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六角至八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七元至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六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二元至三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二角至五角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六角
  第七条 特区企业需用专用海岸线,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房管局缴纳专用岸线使用费。
  一类区海岸线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年·米;
  二类区海岸线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年·米;
  三类区海岸线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年·米;
  四类区海岸线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年·米;
  五类区海岸线五十元至一百元/年·米。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缴纳,一次缴纳三年以上的,给予九折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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